章程法令規章
學會章程
一、 總則
( 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一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)
第 一 條、本會名稱為「台灣血管外科學會」,正式英文名稱為「Taiwan Society for Vascular Surgery」,英文簡稱TSVS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、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以聯絡國內外人士共同發揚血管外科醫學之研究、教學、及應用,增進全民健康及國際學術交流為宗旨。
第 三 條、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 四 條、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與分支機構。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,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止於設置及變更時,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 五 條、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 促進、鼓勵及改善所有血管疾病健康知識的傳遞,並教育所有大眾血管疾病的保健及照顧。
二、 提供血管外科醫師對於新的手術技術以及知識的教育。
三、 做為所有會員在血管外科所有領域,包括血管內手術的支持組織。
四、 促進改善血管疾病病人的診斷及治療。
五、 清楚的定位出外科手術、血管內手術、以及藥物治療對於血管疾病的治療與預防。
六、 鼓勵血管疾病的臨床及基礎研究。
七、 鼓勵對於血管疾病診斷及治療上新技術的發展及執行,並協助建立血管診察室。
八、 審議有關血管疾病命名及標準,並協助政府與民間制定血管疾病之政策及方案。
九、 規範血管外科有關的社會倫理及法律事項。
十、 提供對血管外科有興趣的外科醫師專門的訓練。
十一、舉辦學術演講及討論。
十二、編輯會訊及有關書刊。
十三、甄審血管外科醫師、血管外科專科指導醫師,以及評鑑培訓血管外科醫師教學醫院,並有頒發證書之資格。
十四、獎助血管外科人才及舉辦其他有關事宜。
十五、其他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。
第 六 條、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相關目的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、任務為行政院衛生署及教育部。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二、 會員
第 七 條、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:
一、一般會員:對血管外科有興趣者,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者,得為本會一般會員。
二、專科醫師會員:凡在國內、外醫學院系以上畢業,具外科專科醫師資格,依本會甄審原則甄審合格後,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者,得為本會專科醫師會員。
三、贊助會員:凡對本會在經濟或其他方面有實際贊助者,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,得聘請為二年期贊助會員。
四、榮譽會員: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,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,得聘請為榮譽會員。
第 八 條、專科醫師會員﹝會員代表﹞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為一權。但是「一般會員」、「贊助會員」以及「榮譽會員」無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第 九 條、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 十 條、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「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年
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」
第十一條、會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十二條、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三、 組織及職權
第十三條、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二年。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
之。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四條、會員﹝會員代表﹞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 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 議決會員﹝會員代表﹞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 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。
第十五條、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、監事七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、候補監事二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本屆理事會得
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;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,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十六條、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 審定會員﹝會員代表﹞之資格。
( 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一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)
第 一 條、本會名稱為「台灣血管外科學會」,正式英文名稱為「Taiwan Society for Vascular Surgery」,英文簡稱TSVS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、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以聯絡國內外人士共同發揚血管外科醫學之研究、教學、及應用,增進全民健康及國際學術交流為宗旨。
第 三 條、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 四 條、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與分支機構。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,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止於設置及變更時,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 五 條、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 促進、鼓勵及改善所有血管疾病健康知識的傳遞,並教育所有大眾血管疾病的保健及照顧。
二、 提供血管外科醫師對於新的手術技術以及知識的教育。
三、 做為所有會員在血管外科所有領域,包括血管內手術的支持組織。
四、 促進改善血管疾病病人的診斷及治療。
五、 清楚的定位出外科手術、血管內手術、以及藥物治療對於血管疾病的治療與預防。
六、 鼓勵血管疾病的臨床及基礎研究。
七、 鼓勵對於血管疾病診斷及治療上新技術的發展及執行,並協助建立血管診察室。
八、 審議有關血管疾病命名及標準,並協助政府與民間制定血管疾病之政策及方案。
九、 規範血管外科有關的社會倫理及法律事項。
十、 提供對血管外科有興趣的外科醫師專門的訓練。
十一、舉辦學術演講及討論。
十二、編輯會訊及有關書刊。
十三、甄審血管外科醫師、血管外科專科指導醫師,以及評鑑培訓血管外科醫師教學醫院,並有頒發證書之資格。
十四、獎助血管外科人才及舉辦其他有關事宜。
十五、其他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。
第 六 條、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相關目的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、任務為行政院衛生署及教育部。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二、 會員
第 七 條、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:
一、一般會員:對血管外科有興趣者,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者,得為本會一般會員。
二、專科醫師會員:凡在國內、外醫學院系以上畢業,具外科專科醫師資格,依本會甄審原則甄審合格後,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者,得為本會專科醫師會員。
三、贊助會員:凡對本會在經濟或其他方面有實際贊助者,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,得聘請為二年期贊助會員。
四、榮譽會員: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,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,得聘請為榮譽會員。
第 八 條、專科醫師會員﹝會員代表﹞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為一權。但是「一般會員」、「贊助會員」以及「榮譽會員」無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第 九 條、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 十 條、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「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年
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」
第十一條、會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十二條、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三、 組織及職權
第十三條、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二年。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
之。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四條、會員﹝會員代表﹞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 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 議決會員﹝會員代表﹞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 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。
第十五條、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、監事七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、候補監事二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本屆理事會得
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;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,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十六條、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 審定會員﹝會員代表﹞之資格。